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1307號
SLDV,114,司執,81307,202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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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30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清誠即邱青成 (歿)等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 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5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邱 清誠即邱青成(歿)之財產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 請前之110年5月18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 力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 無從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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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