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213號
債 權 人 臺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羿霖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經宸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資料,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 ,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三重區,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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