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0434號
SLDV,114,司執,80434,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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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43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楊逢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之存款債權,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
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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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