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9519號
SLDV,114,司執,79519,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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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95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債務人 林錦榮
債 務 人 陳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登記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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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