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47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政育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陳金全 住○○市○○區○○路00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