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7948號
SLDV,114,司執,77948,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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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9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瑞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 事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867號裁定參照)。至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係規定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倘 強制執行開始「前」,債務人即已死亡,則無該條項之適用 。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倘其欠缺無 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請求對債務人等強制 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3年12月2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聲請對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 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 從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 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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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