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973號
債 權 人 黃瓊慧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億姝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陳報執行黃億姝所有車輛所在地, 經本院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 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