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7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465元 張楨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楨於民國108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6月2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31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
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