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699號
SLDV,114,司促,7699,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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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庭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97,4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張庭瑄 自民國114年06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0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庭瑄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
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民國114年06月0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8188及手續費/費用/違
約金1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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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