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二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黃鼎坤管理委員會委員黃日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記載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黃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