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232號
TYDV,94,訴,1232,200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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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二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黃鼎坤管理委員會委員黃日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記載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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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