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374號
SLDV,114,司促,7374,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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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智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124元,及其中新臺幣39,8
14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2.83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8,950元,自民國114年
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8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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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