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371號
SLDV,114,司促,7371,202508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智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40元,及其中新臺幣12,4
75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7,000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8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臺幣5,334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