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329號
SLDV,114,司促,7329,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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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榮發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榮發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
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死亡。依首開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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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