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榮發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榮發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
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死亡。依首開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