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宇宸
王治英
一、債務人蕭宇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554元及如附件聲請
狀之附表1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蕭宇宸、王治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644元
及如附件聲請狀之附表2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