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026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
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榮福於民國94年02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