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198號
SLDV,114,司促,7198,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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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亭葳
李敏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1,52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525元 李亭葳李敏漩 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01525元 李亭葳李敏漩 自民國114年0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525元 李亭葳李敏漩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亭葳李敏漩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
同)301,52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
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緣借款人李
亭葳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淡江大學時,邀同李敏漩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
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
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
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01,52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
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李敏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
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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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