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197號
SLDV,114,司促,7197,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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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美玲
葉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2,39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397元 王再興、王美玲葉淑真 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32397元 王再興、王美玲葉淑真 自民國114年0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397元 王再興、王美玲葉淑真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美玲、王再興、葉淑真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以下同)132,39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一、緣借
款人王美玲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王再興、葉淑真為其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
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
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32,39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
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另王再興、葉淑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
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
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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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