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177號
SLDV,114,司促,7177,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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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舒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619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舒婷於民國110年0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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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