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福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冠廷
洪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800,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船舶保險費,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