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963號
SLDV,114,司促,6963,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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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芊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318元 郭芊秀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33078元 郭芊秀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0月31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6月1日止,帳款尚
餘66,150元,及其中本金64,39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
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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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