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26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又於自民國112年8月7
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變更借款金額30
,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45%計算,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2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
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