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869號
SLDV,114,司促,6869,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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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672元,及其中新臺幣96,3
95元,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6.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9月21日、112年8月1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
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
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4年6月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9
9,672元,及其中本金96,395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6月5日止,帳款尚餘99,672元及
其中本金96,39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
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
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
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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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