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753號
SLDV,114,司促,6753,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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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凌素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269元及如附件聲請狀之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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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