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619號
SLDV,114,司促,6619,2025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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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廸耀林許寶彩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廸耀林許寶彩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林廸耀戶籍設於臺北
○○○○○○○○○,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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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