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廸耀即林許寶彩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廸耀即林許寶彩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林廸耀之戶籍設於臺北
○○○○○○○○○,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