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4年度,121號
SLDV,114,司他,121,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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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21號
異 議 人 鄭裕蓁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
7日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121號裁定,提出異議(異議人誤為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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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