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9號
SLDV,114,司,9,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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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亭吟
代 理 人 吳奕綸律師
陳彥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於聲請時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部分,
尚須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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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