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斐文(原住民名Paules Rovaniyaw)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星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9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