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賴星羽
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斐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