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4年度,29號
SLDV,114,勞簡,29,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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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呈毓
  被   告  陳品彤即私立好幫守居家長照機構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勞簡字第2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4年 8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598元。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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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