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陳彥欣
相 對 人 天龐糧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翎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
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3,08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委託社
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7
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工資共計
新臺幣93,089元,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為證,
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
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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