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18號
SLDV,114,勞執,118,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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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吳建平
相 對 人 天龐糧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翎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7月16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關於「對造人(即本件相對人)應給付114年5月工資、
6月工資、資遣費,計新臺幣180,737元予以申請人吳建平
上述款項,分2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吳建平原領薪
資帳戶內;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5日止,
第1期於民國114年8月1日前給付新臺幣90,737元,第2期於
民國114年8月15日前給付90,00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
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
完畢日止。」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180,737元,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下載資料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
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
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
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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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龐糧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