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葉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葉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
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新北○○○○○○○○○函稱本件失蹤人葉金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經戶役政系統特殊註記自民國110年1月16日列為失蹤人口
,失蹤時已年滿80歲,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業已屆失蹤
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爰依法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
葉金之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三親等、信用卡申辦、
個人任職董監事、前案紀錄、財產資料、入出境資料等,均
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新北○○○○○○○○○函
附之戶籍謄本、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殯葬管理處
114年2月25日新北殯館字第1145192286號函、臺北市殯葬管
理處114年2月25日北市殯儀字第1143002163號函、基隆市殯
葬管理處114年2月25日基殯火壹字第1140000030號函、桃園
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4年3月1日桃市殯字第1140000986號函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3月4日新北社助字第1140356630
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2月27日北市社老字第114302
6288號函、基隆市政府114年2月27日基府社救貳字第114000
8997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4年3月3日桃社老字第11400
17069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4年2月25日移署資字第1140025
43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3月10日保費資字第11460
04789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2月26日總處資字第
114000051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4年2月24日
輔服字第1140012943號函、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4年2月25
日公保承一字第11450001911號函、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理局114年2月25日台管業二字第1142013285號函、全民健保
資料、清查人口明細資料、戶籍登記資料、個人戶籍資料、
己身一親等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信用卡戶基本資料
彙總、個人任職董監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矯正簡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入出境
連結作業等件可證。且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致
電失蹤人之養妹胡蜀,及其他親屬葉鳳珠之子、葉景里之女
、葉麗雲之女,其等均表示不認識葉金,亦不知其去向,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按,堪認葉金至
遲於110年1月16日即已失蹤,失蹤當時為逾80歲之人,至今
已逾失蹤3年法定期間,則聲請人請求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
示催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