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姜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姜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即臺北○○○○○○○○○)於中
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姜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姜誠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經戶政機
關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年,屆滿失蹤人得為
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並經鈞院以114年度亡字第1號裁定准
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
失蹤人姜誠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
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姜誠於1
01年11月22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本院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
閱卷宗無訛,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三、次查,失蹤人姜誠於101年11月22日失蹤,迄至108年11月22
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裁
定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