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雯
上 訴 人 李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 CO.,LIMITED間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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