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83號
SLDV,113,訴,2083,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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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佳成數位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黃秀英(即蔡嘉祺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蔡黃秀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嘉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佳成數位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陸
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蔡黃秀英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嘉祺之遺產範圍
內,與被告佳成數位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佳成數位有限公司(下稱佳成公司)前邀同訴外人即
蔡嘉祺(已歿,由蔡黃秀英繼承,下與佳成公司合稱被告
,如單指1人則逕稱其名)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6
月3日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及授信額度
動用確認書(下合稱系爭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惟嗣後並未按期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168萬6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與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法律關
係,請求蔡黃秀英於繼承蔡嘉祺之遺產範圍內與佳成公司
連帶如數給付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放款帳 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 表為證(本院卷第30-42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綜 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蔡黃秀英於繼 承蔡嘉祺之遺產範圍內,與佳成公司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7萬6,458元 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2% 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50萬4,192元 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62% 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合計 168萬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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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成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