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汪弘韶
被 上訴 人 陳燕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於113年6月1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元(見
本院卷第16頁),兩造均未抗告而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5項規定,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扣除上訴人已履行完畢之
醫療保險432,000元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教育基金之60
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