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許朝富
江家宏
江家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許哲明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將許哲明與被告等人共同繼承訴外人許菊花如附表1所示
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為分割。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許哲明就系爭遺產可獲得之利益為準。而
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6,000,004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2,元以下4捨5入,下同),許哲明潛在應繼分為1/3
(見本院卷第66頁、第122頁之繼承系統表),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000,001元(計算式:6,000,004元×1/3=2,000,0
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8,920元,
尚應補繳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1: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士林區 百齡 六 66 2,960 公同共有15696分之82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63233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之8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3層:39.60 陽臺:1.35 雨遮:1.85 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2:(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附表1不
動產,其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
)起訴時該年度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40,187元。而附表1
建物層次面積為39.60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為3.20平方公尺
(含陽臺1.35平方公尺、雨遮1.85平方公尺),是其建物面積合
計為42.80平方公尺(計算式:39.60平方公尺+3.20平方公尺=42
.80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附表1不動產之市值約為6,00
0,004元(計算式:140,187元×42.80平方公尺=6,000,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