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慈雲宮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亭韶律師
被 告 張麗輝
陳寶珠
黃鈺淩(即黃春榮之繼承人)
黃煒楠(即黃春榮之繼承人)
黃煒郁(即黃春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69,752元(
計算式:6,100元【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1
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見本院卷第20至25頁】×土地面積【2,374
+360+64.32】平方公尺=17,069,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
,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