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128號
SLDV,113,簡上,128,202508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立世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劉祉妍律師
被上訴人 精速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
0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8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間以口頭方式,於同年9月間以Line訊息方式,委託被上訴人處理上訴人於同年9月22日至24日在南港展覽館舉辦臺灣精品展所設判讀儀櫃位所需文件、展出儀器、儀器操作展出流程、現場布景、現場說明等事務(下稱系爭精品展事務),報酬為新臺幣126,000元,係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間以口頭方式,於111年12月31日、112年1月10日以電子郵件告知上訴人,經上訴人於111年12月31日以電子郵件表示同意支付此筆報酬新臺幣126,000元,爰依兩造間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報酬新臺幣126,000元。又上訴人於111年10月間以口頭方式,於111年11月14日以Line訊息方式,委託被上訴人處理上訴人於111年12月1日至4日在南港展覽館舉辦臺灣醫療生技展所設判讀儀櫃位所需演譯該展出判讀儀數據、功能、現場解說等事務(下稱系爭醫療展事務),報酬為美元504元,係上訴人以電子郵件告知被上訴人每小時美元15元後,經被上訴人以1天8小時計算,共4天合計美元480元,再加上百分之5營業稅即美元24元後,合計為美元504元,被上訴人算出合計美元504元後,於112年1月2日以電子郵件向上訴人表示應付美元504元,上訴人於112年1月3日口頭同意願意給付上開報酬美元504元,爰依兩造間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報酬美元504元。另上訴人先以口頭方式,嗣又於111年1月間前某時以Whatsapp訊息方式,委託被上訴人處理於111年1月間將40大盒新冠肺炎檢測試劑寄送至美國事務(下稱系爭試劑寄送事務),1大盒美元150元,共40大盒,含運費及包裝費用合計美元6,500元,收貨人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柯立世之女,每大盒以美元150元計算,係上訴人以Whatsapp訊息提出經被上訴人同意,爰依兩造間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費用美元6,500元等語(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未據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09年9月21日至112年4月6日之監察人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湘儀陳湘儀於監察人職務被解除前,持有上訴人銀行帳戶資料,並負責上訴人會計業務。另上訴人於111年起每月給付新臺幣25,000元予陳湘儀,作為委任陳湘儀處理上訴人事務之費用,上訴人並未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且上訴人於111年起均有給付陳湘儀每月新臺幣25,000元作為委任陳湘儀處理上訴人事務之費用,無須再另行給付費用,上訴人收到被上訴人以111年12月31日電子郵件檢附發票後,已於111年12月31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否認有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況陳湘儀已於111年10月17日以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匯款新臺幣43,945元至其自己帳戶,亦於同年11月11日匯款新臺幣100,000元至被上訴人帳戶,並自行註明此係系爭精品展事務費用,上訴人就此部分已提出刑事侵占及背信之告訴,現由檢察官偵查中,足見上訴人並無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又上訴人並未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醫療展事務,上訴人於111年11月14日傳送Line訊息內容,僅係討論參展工作人員,並非委託被上訴人辦理系爭醫療展事務,且上訴人於111年起均有給付陳湘儀每月新臺幣25,000元作為委任陳湘儀處理上訴人事務之費用,無須再另行給付費用。況被上訴人所提出發票請款之對象為Assaya公司,並非上訴人,與上訴人無涉。另上訴人並未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試劑寄送事務,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柯立世傳送Whatsapp訊息內容僅係回答收入及詢問試劑價格,並未提及任何有關委託寄送新冠肺炎試劑事宜,縱有討論試劑價格,僅係委請陳湘儀個人處理試劑之事,與被上訴人無關,且被上訴人所提出發票請款之對象為Assaya公司,並非上訴人,與上訴人無涉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
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定有明文,亦即委任人與受
任人間就委任契約之內容須意思表示一致,委任關係始能成
立,主張有委任關係者,應就委任關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
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委
任非以受任人受有報酬為要件,倘受任人主張其得請求報酬
,即應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
第272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系爭精品展事務報酬新臺幣126,000元部分: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11年1月間以口頭方式委託被上訴人
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業據其表明並無此部分口頭表示之證
據證明(見本院卷第229頁),僅空言主張,並不可採。 
 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11年9月間以Line訊息方式委託被上
訴人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並提出Line訊息紀錄為證(見原
審卷第157頁)。惟細鐸上開Line訊息內容為:「柯立世:w
aiting your desicison。柯立世:from next month, no m
ore salary or service fee from advoli。陳湘儀:sale
back Material,or turn back for vendors。because u no
need to do。柯立世:we cant sell back custom covers
and custom heat sinks...you know that。陳湘儀:no n
eed decision..when you TW Excellence no come set up!
I never followed your thinking~emotion。柯立世:any
how...take some days to think it over ...you and me
fight....everyone loose。wotking with you has too mu
ch risk for me so i need to close all」(中文翻譯:
柯立世:等你的決定。從下個月開始,advoli不再支付薪水
或服務費。陳湘儀:把材料賣回去,或者退還給供應商。因
為你不需要做。柯立世:我們不能把訂製的外殼和散熱片賣
回去,你知道的。陳湘儀:不需要決定,當初你們臺灣精品
展沒有來設置!我從來都不理解你的思維~情緒。柯立世
不管怎樣,花點時間好好想想。你和我吵架,大家都輸。跟
你合作風險太高了,所以我需要把一切結束),上開Line訊
息內容並未提及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上開Line訊息委託其處理系爭精品展
事務云云,並不可採。
 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委託其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之報酬新臺
幣126,000元,係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間以口頭方式,於11
1年12月31日、112年1月10日以電子郵件告知上訴人,經上
訴人於111年12月31日以電子郵件表示同意支付此筆報酬新
臺幣126,000元云云,並提出上開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176頁)。惟上開電子郵件內容為:「Please provide re
ceipts of actual payments that match expenses billed
for.There was no formal agreement to do this work,b
ut we can consider reimbursing actual spending again
st valid receipts that prove Biotexpress actually pa
id those fees.」(中文翻譯:請提供與帳單上列出的支出
相符的實際付款收據。這項工作沒有正式的協議,但如果有
有效的收據能證明Biotexpress確實支付了這些費用,我們
可以考慮核銷實際的支出),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上訴人
非僅並未表示同意支付此筆報酬新臺幣126,000元,甚至否
認有委任被上訴人處理此項事務,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上
開電子郵件表示同意支付此筆報酬新臺幣126,000元云云,
亦非可採。 
 ⒋被上訴人主張其有開立新臺幣126,000元之發票予上訴人,並
提出寄送上開發票之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司促字卷第21頁
),惟上開發票為被上訴人片面製作,尚非可據此認定上訴
人有委託其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並同意給付報酬新臺幣126,
000元,被上訴人執此主張,亦非可採。
 ⒌被上訴人主張柯立世陳湘儀於111年2月15日Whatsapp訊息
內容中有相關專案文件報告,可證明上訴人有委託被上訴人
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並提出上開Whatsapp訊息紀錄為證(
見本院司促字卷第39頁)。惟上開Whatsapp訊息內容為:「
陳湘儀:i send sbir ppt to u。need add APP part...PP
T is rule。word is apply document。Wednesday I picke
d up iaX2101 set。same time talking about sbir。u th
ink put some...check it。English slogan is ok。柯立
世:Ah ok。I saw that。You have Chinese slogan ?陳湘
儀:I add Chinese slogan..but u check and think add
other.」(中文翻譯:陳湘儀:我已經把SBIR的簡報寄給你
了,需要加入APP的部分。PPT是格式規範,Word是申請文件
。我在星期三拿到iaX210那組,同時也有聊到SBIR的事。你
覺得放一些...檢查一下。英文標語是可以的。柯立世:啊
,好,我看到了。你有中文標語嗎?陳湘儀:我加了中文標
語,但你核對,看看是否需要再加其他的),上開Whatsapp
訊息內容並未提及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
,被上訴人執此主張上訴人委託其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云云
,並不可採。
 ⒍另被上訴人所提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核發之醫療器材廣告
申請核定表(見本院司促字卷第41頁、43頁)、新北市政府
衛生局函及發票(見本院卷第282頁),僅係向該衛生局申
請醫療廣告許可,經該衛生局准予登載,並向該局繳費;被
上訴人所提出第31屆臺灣精品選拔報名費發票(見本院司促
字卷第45頁),僅能證明上訴人有繳納該筆報名費;被上訴
人所提出兩造間簽訂之買賣契約(見原審卷第41至53、123
至128頁),僅能證明兩造有簽訂上開買賣契約,其中並無
任何有關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精品展事務之內容記
載;被上訴人所提出計畫申請表(見本院卷第276頁)上雖
記載計畫名稱為「分析判讀儀」、計畫主持人為「柯立世
、計畫聯絡人為「精速研生技」,然亦明確記載計畫期間為
「110年7月31日至111年3月31日(計8個月)」,顯與111年
9月22日至24日之系爭精品展事務無關;被上訴人所提出之
合作備忘錄(見本院卷第278頁),僅能證明兩造有簽訂上
開合作備忘錄,其中並無任何有關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處理
系爭精品展事務之內容記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現場照片4
張(見本院卷第284頁),僅能證明陳湘儀於臺灣精品展舉
辦時有到場,其到場之可能原因眾多,非僅囿於一端;被上
訴人所提出之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見本院卷第
286頁),其中並無任何有關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
精品展事務之內容記載,均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委託其處理
系爭精品展事務並同意給付報酬新臺幣126,000元,被上訴
人執此主張,亦均非可採。
 ㈢系爭醫療展事務報酬美元504元部分: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11年10月間以口頭方式委託被上訴人
處理系爭醫療展事務,業據其表明並無此部分口頭表示之證
據證明(見本院卷第230頁),僅空言主張,並不可採。
 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11年11月14日以Line訊息方式委託被
上訴人處理系爭醫療展事務,並提出Line訊息紀錄為證(見
原審卷第159頁)。惟上開Line訊息內容為:「柯立世:How
about Onyx and healthcare expo in Taipei?陳湘儀Mo
rning time meeting。柯立世:I asked Diana to work wi
th you。陳湘儀:afternoon call Abby。?。for this sho
w。柯立世:Diana works part time as assistant. She a
ttend our trade show and stay in the booth。Remember
from the last show。陳湘儀:Get it」(中文翻譯:柯
立世:臺北的Onyx和醫療展怎麼樣?陳湘儀:早上有會議。
柯立世:我讓Diana跟你一起工作。陳湘儀:下午打電話給A
bby。?。為了這個展。柯立世:Diana是兼職助理。她會參
加我們的展覽並待在展位裡,記得上次的展覽。陳湘儀:了
解),上開Line訊息內容並未提及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處理
系爭醫療展事務,僅係柯立世陳湘儀詢問該醫療展情況,
並表示要讓兼職助理Diana跟陳湘儀一起工作,兼職助理Dia
na會參加展覽並待在展位裡,且上訴人於111年1月至12月每
月均給付新臺幣25,000元予陳湘儀,作為陳湘儀個人為上訴
人公司處理事務之報酬,業據上訴人提出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4至224頁),被上訴人主張上訴
人以上開Line訊息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醫療展事務云云,
亦不可採。
 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委託其處理系爭醫療展事務之報酬美元5
04元,係上訴人以電子郵件告知被上訴人每小時美元15元後
,經被上訴人以1天8小時計算,共4天合計美元480元,再加
上百分之5營業稅即美元24元後,合計為美元504元,被上訴
人算出合計美元504元後,於112年1月2日以電子郵件向上訴
人表示應付美元504元,上訴人於112年1月3日口頭同意願意
給付上開報酬美元504元云云,並提出上開電子郵件為證(
見本院司促字卷第53頁左邊)。惟上開電子郵件內容為:「
Hi Carol, Can you please change the invoice like thi
s:-list number of hours at US$15。-Specify US$ not N
TD。-make sure you list correct account for US$ on t
he invoice。i show an example picture here」(中文翻
譯:請協助將發票更新為以下內容:-以每小時美元15元列
出工作時數。-金額請標示為美元,不要使用新臺幣。-請確
保發票上列的是正確的美元帳戶資訊。我已附上一張範例
片供參考),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僅係請求將發票金額由
新臺幣改為美元並列出工作時數,並未提及係針對上訴人委
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醫療展事務之報酬。又被上訴人提出寄
送上開發票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194頁、本院司促字卷
第37頁),其上記載「Bill to:Assaya Pte Ltd」(中文
翻譯:帳單收件人:Assaya Pte Ltd)、「Dear Assaya Pt
e Ltd, Thank you for your business. Your invoice can
be viewed, printed and downloaded as PDF from the l
ink below.You can also choose to pay it online.」(
中文翻譯:親愛的Assaya Pte Ltd,感謝您的惠顧。您可以
透過以下連結查看、列印並下載您的發票PDF格式。您也可
以選擇線上付款),堪認此筆美元504元款項之請款對象為
「Assaya Pte Ltd」,並非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上
訴人於112年1月3日口頭同意願意給付上開報酬美元504元云
云,業據其表明並無此部分口頭表示之證據證明(見本院卷
第230頁),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口頭同意願意給付此筆
報酬美元504元云云,亦非可採。
 ㈣系爭試劑寄送事務費用美元6,500元部分: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口頭方式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試劑
寄送事務,業據其表明並無此部分口頭表示之證據證明(見
本院卷第230頁),僅空言主張,並不可採。
 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11年1月間前某時以Whatsapp訊息方
式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試劑寄送事務,並提出Whatsapp訊
息紀錄為證(見本院司促字卷第53頁右邊)。惟上開Whatsa
pp訊息內容為:「柯立世:now i make invoice for indon
esia。陳湘儀:How many income can get。柯立世:USD$1
450x3+test kits。陳湘儀:iaX price?or iax+test kits?
only test kits?柯立世:iax price is 1450USD。we will
sell 3。then,what is test kits price?」(中文翻譯:
柯立世:現在我要開印尼的發票。陳湘儀:可以獲得多少收
入。柯立世:美元1450x3加上檢測試劑。陳湘儀:是iaX的
價格嗎?還是iax加上檢測試劑?還是只有檢測試劑?柯立
世:iax的價格是1450美元。我們會賣出3。那檢測試劑的價
格是多少?),上開Whatsapp訊息內容並未提及上訴人委託
被上訴人處理系爭試劑寄送事務,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上
開Whatsapp訊息委託其處理系爭試劑寄送事務云云,亦不可
採。
 ⒊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試劑寄送事務之收貨人為上訴人法定代理
柯立世之女,1大盒美元150元,共40大盒,含運費及包裝
費用合計美元6,500元,每大盒以美元150元計算,係上訴人
以Whatsapp訊息提出經被上訴人同意,並提出柯立世之女Wh
atsapp訊息紀錄(見本院司促字卷第55頁右邊)、柯立世Li
ne訊息紀錄(見本院司促字卷第55頁左邊)、柯立世Whatsa
pp訊息紀錄(見本院卷第196頁)、被上訴人寄送發票之電
子郵件(見本院司促字卷第27頁、本院卷第198頁)為證。
惟上開柯立世之女Whatsapp訊息內容為:「柯立世之女:Th
e PBF tests were sent to my old address.I texted my
dad my new address but I don't know if he told you.I
t is supposed to be:9223 Callus Mill Rd Lula,GA 3055
4.Hopefully they can be redirected陳湘儀:We argue
...no talking,sorry.Ok,I'll change it!柯立世之女:Ok
ay thank you!The package has been released.I will re
ceive it on Thursday.」(中文翻譯:柯立世之女:PBF的
檢測包被寄到了我的舊地址。我有傳訊息告訴我爸我的新地
址,但我不確定他有沒有告訴你。新地址應該是:9223 Cal
lus Mill Rd Lula, GA 30554。希望他們能夠幫忙轉寄。陳
湘儀:我們有爭執,所以沒再說話,抱歉。好的,我會修改
柯立世之女:好的,謝謝妳!包裹已經放行。我會在星期
四收到);上開柯立世Line訊息內容為:「陳湘儀:test k
its Abrielle no feedback..。柯立世Take a break it'
s CNY」(中文翻譯:陳湘儀:檢測試劑Abrielle沒有回覆
柯立世:休息一下,現在是農曆新年);上開柯立世What
sapp訊息內容為:「柯立世:now i make invoice for Ind
onesia。陳湘儀:How many income can get。柯立世:USD
$1450x3+test kits。陳湘儀:iaX price?or iax+test kit
s?only test kits?柯立世:iax price is 1450USD.we wil
l sell 3.then,what is test kits price?」(中文翻譯:
柯立世:現在我要開印尼的發票。陳湘儀:可以獲得多少收
入。柯立世:美金1450x3加上檢測試劑。陳湘儀:是iaX的
價格嗎?還是iax加上檢測試劑?還是只有檢測試劑?柯立
世:iax的價格是1450美元。我們會賣出3。那檢測試劑的價
格是多少?),均未提及係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試
劑寄送事務。且被上訴人提出寄送上開發票之電子郵件其上
記載「Bill to:Assaya Pte Ltd」(中文翻譯:帳單收件
人:Assaya Pte Ltd)、「Dear Assaya Pte Ltd,Thank yo
u for your business.Your invoice can be viewed,print
ed and downloaded as PDF from the link below.You can
also choose to pay it online.」(中文翻譯:親愛的As
saya Pte Ltd,感謝您的惠顧。您可以透過以下連結查看、
列印並下載您的發票PDF格式。您也可以選擇線上付款),
堪認此筆美元6,500元款項之請款對象應為「Assaya Pte Lt
d」,並非上訴人,被上訴人執此主張上訴人應給付此筆費
用美元6,500元,並非可採。
 ⒋被上訴人主張依其所提出之沖轉餘額表(見原審卷第59頁)
,可證明其有向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試劑云云,
惟此尚非可據以推論上訴人有委託被上訴人處理系爭試劑寄
送事務並應給付費用美元6,500元,被上訴人執此主張,亦
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兩造間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
126,000元、美金7,0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1/1頁


參考資料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速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