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陳淑榆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江宜庭律師
被上訴人 羅世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2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7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查本件上訴人最終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容忍上
訴人協同修繕人員進入被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
0號2樓房屋內,依該狀附表所示修繕之方法工項修復漏水至工程
完畢,並給付上訴人12萬1,373元(見本院卷第166頁民事準備二
狀)。是上訴人主張之漏水修繕費用,依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
報告之「鑑定標的房屋系爭部位滲漏水修繕費用估算表」為12萬
1,373元。上訴人同時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房屋內浴室天花
板之修繕費用1萬8,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萬9,8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
,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及追
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章 榮
法 官 陳 月 雯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