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20號
SLDV,113,消債更,220,2025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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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債 務 人 葉翰霖原名葉斯鴻、葉斯閔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
,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
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
」,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
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
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
將來發生不能清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
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
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
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準此,縱經評估債務人之資
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
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
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債務人自陳目前居住、工作均於宜蘭縣(本院卷第142、306
頁),並有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亞公司)民國11
4年5月29日台亞字第1140004964號函證明其確實居住於台亞
公司於宜蘭之員工宿舍(本院卷第414頁),是依114年度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即1萬8,61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
用之部分,債務人先前稱其每月尚須支出受扶養人即雙親之
扶養費用各4,000元(本院卷第22、142頁),本院於113年1
1月14日裁定命債務人提出受扶養人即其雙親與其他扶養義
務人之工作、收入、財產狀況等證明文件(本院卷第85頁)
,債務人稱其父不願配合、印象中有在工廠工作,又雙親已
離婚,拿不到母親之資料等語,至於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
資料,債務人則未說明不提出之理由(本院卷第142頁)。
又債務人嗣於本院114年5月20日調查期日改稱每月給父親8,
000元分擔家中開銷(本院卷第406頁),前後說詞已有反覆
。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雙親112年度之財產總歸戶、所得
稅等財產資料,查得債務人父親名下有不動產、有工作收入
;債務人母親亦有工作收入(本院卷第324至328、330至344
頁),並審酌債務人雙親現年分別為56、50歲,尚未達法定
退休年齡,又雖債務人雙親已離婚,然渠等除債務人外,尚
有兩名扶養義務人等情,有全戶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第14
4、174、52至54頁),是債務人稱其每月須支出扶養費用8,
000元,不予列計,本件以1萬8,618元計算其每月必要支出

 ㈡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
,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雖遭執行法院扣押而不得處分,但其經
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後,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
債務人自行處分而為清償者無異,是此部分應列為債務人可
處分所得之計算範疇(102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
務清理專題第24號法律問題參照)。依上開意旨,債務人之
收入應以實領薪資及勞保費、健保費、償還預支薪資、強制
執行等扣薪項目加總計算之。本件債務人之薪資有台亞公司
113年12月2日台亞發字第24E700244C40號函附薪資明細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08至133頁),經核算後,債務人聲請前2
年平均每月收入應為3萬8,96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

 ㈢本件無不能清償之虞: 
  以上開收入及支出計算本見債務人每月之清償能力為2萬342
元(計算式:38,960-18,618=20,342)。按清償人所提出之
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
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本件無擔保
或優先權之債權人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總額49萬7,649元(計算至114年5月31日,本院卷第394、
416頁),債權原本及年息如附表二所示,每月預計將增加5
,121元之利息,本件債務人上開清償能力於抵充利息後,每
月尚有1萬5,221元可供清償(計算式:20,342-5,121=15,22
1),僅約2.72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497,649÷15,221÷
12≒2.72),償債年限非長。再參以債務人現年30歲,有全
戶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第144頁),屆法定退休年齡尚有3
5年職業生涯可期,並有相當工作能力,倘願意繼續勤勉工
作,當可逐月清償所欠債務,經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
及勞力(技術)等情事,難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
 ㈣又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
,得分別情形依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
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
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
就更生程序而言,其主要功能為「債權人及債務人進行協商
,以找出既能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又能使債權人之債權獲
得最大滿足之債務清償方案」。本件債務人尚無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已如上述,債務人既非無清償
能力,理當誠實面對債務,主動積極與該等債權人重啟協商
程序,謀求適當可行之清償方案,若債權銀行願提供更優惠
還款條件,當可更符合消債條例兼顧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
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既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尚
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此情無從補正,揆諸前
揭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表一:債務人聲請前2年收入(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年/月份(民國) 實發金額 勞保費 健保費 暫支薪資 強制執行 小計 1 111/7 36533 835 592 0 0 37960 2 111/8 23085 835 592 11600 0 36112 3 111/9 21331 835 592 11600 0 34358 4 111/10 21557 835 592 11600 0 34584 5 111/11 21514 878 592 11600 0 34584 6 111/12 23389 878 592 11600 0 36459 7 112/1 22070 916 592 12200 0 35778 8 112/2 26615 916 592 12200 0 40323 9 112/3 21703 872 563 12200 0 35338 10 112/4 23583 872 563 12200 0 37218 11 112/5 22743 872 563 12200 0 36378 12 112/6 25778 872 563 12200 0 39413 13 112/7 25310 872 563 12200 0 38945 14 112/8 30102 872 563 12200 0 43737 15 112/9 25045 962 622 12580 0 39209 16 112/10 25045 962 622 12580 0 39209 17 112/11 22028 962 622 12580 0 36192 18 112/12 30629 962 622 12580 0 44793 19 113/1 27292 962 622 12735 0 41611 20 113/2 24484 962 622 12735 0 38803 21 113/3 25734 1008 651 12735 0 40128 22 113/4 15468 1008 651 12735 14102 43964 23 113/5 28283 1008 651 0 14142 44084 24 113/6 29470 1008 651 0 14736 45865   合計 935045 平均每月收入(元以下四捨五入) 38960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種類 欠款 本金 年息 每月增加之利息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信用卡 34438 30183 15% 377 2 小額信貸 54967 48332 16% 644 3 小額信貸 343722 300311 16% 4004 4 勞工紓困 18000 15644 1.845% 24 5 勞工紓困 46522 46498 1.845% 71   合計 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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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