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B01(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6樓)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B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B01為聲請人A01之子,於民國10
6年6月17日疑似在新北市八里區落水,此後音訊全無,迄今
生死不明已逾7年,已屆滿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
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將該裁定揭示於本
院公告處。現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
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B01為宣告死亡之
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失蹤人B01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000年0月0
0日疑似在新北市八里區落水,此後音訊全無,生死不明,
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8個月,並已於113年11月7日將
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等情,業據調取本院112年度亡字
第00號、113年度亡字第00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
B01係於106年6月17日失蹤,計至113年6月17日失蹤滿7年,
現今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前揭法文,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
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B01為死亡宣告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B01係於106年6月17日失蹤,計至113年6月17日失蹤
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
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