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29號
SLDV,113,亡,29,202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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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B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0號)於中華民國1
04年6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B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B01為聲請人A01之姐,於民國92
年9月5日離家多年,未與家人聯繫,音訊全無,迄今已逾7
年,已屆滿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
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現陳
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B01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失蹤人B01為00年0月00日出生,於92年9月5日離
家多年,均未與家人聯繫,嗣因詐欺案件遭通緝,於96年2
月3日緝獲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具保釋
回後檢察官多次傳訊未到,於97年6月4日再度發布通緝,迄
未緝獲,音訊全無,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
,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8個月,並
已於113年11月7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等情,業據調
取本院113年度亡字第29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按
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B0
1於97年6月4日因行方不明,經檢察官發布通緝,計至104年
6月4日失蹤滿7年,現今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前揭法文,自得
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
蹤人B01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B01係於97年6月4日失蹤,計至104年6月4日失蹤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
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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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