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王瑋琦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尊賢律師
被 上訴人 謝泊泓
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上訴人 王薇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8月2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90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配偶即被上訴人謝泊泓(與被上訴人王薇
雅合稱被上訴人,若單稱則逕稱其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
結婚。上訴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便全心為家庭付出,並支持
謝泊泓之政治事業,謝泊泓為事業忙碌奔波長時間不在家,
伊皆能諒解,惟謝泊泓自111年起,即對伊宣稱將更忙於黨
務,從原本早出晚歸變成數日不歸,且不再向伊交代行程,
然因謝泊泓為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助選人員,伊未
作多想,單純認謝泊泓係忙於選務工作至新竹出差、過夜,
因而未在伊與謝泊泓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住處過夜,然此時民
眾黨內部卻不斷有耳語出現,說時任民眾黨秘書處主任即謝
泊泓與其直屬秘書即訴外人林宜萱過從甚密及交往等傳聞,
嗣後有記者聯繫伊並表示拍到謝泊泓與其秘書林宜萱熱吻、
過夜之畫面,上訴人得知時,為查證因而查看家中共用電腦
,竟發現謝泊泓與其所稱「學妹」之被上訴人王薇雅(與被
上訴人謝泊泓合稱被上訴人,若單稱則逕稱其名)間有如附
表所示IG通訊軟體(下稱IG)對話,內容充滿挑逗言詞,更
於具體時間為如下行為:⑴被上訴人於111年4月13日與友人
共同飲酒;⑵111年6月24日被上訴人相約喝酒,且在IG上傳
送訊息並互相調情,謝泊泓並聲稱「喝醉差點被女方帶回家
」;⑶被上訴人於111年9月6日先一同前往「安慰劑」酒吧喝
酒慶生,再至謝泊泓已事先預訂之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
0號5樓之「慕居行旅」汽車旅館(下稱慕居行旅)過夜、休
息,於隔日即111年9月7日始各自返家;⑷被上訴人於111年1
1月23日於新竹宿舍共同飲酒至翌日凌晨3點方離開。是王薇
雅明知謝泊泓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謝泊泓為上開行為,且上
開行為顯皆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並已超過社會
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破壞上訴人婚姻共同生活因互
信而圓滿、安全、幸福之權利,並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上訴人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
第3項、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
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謝泊泓則以:自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及立法脈絡下,
侵權行為之權利實無存在配偶權之概念,更不應因婚姻關係
而將配偶有客體化導致被上訴人被支配之情,是上訴人之主
張應屬無理由。又縱於111年4月13日、同年6月24日、同年9
月6日、同年11月23日相約喝酒,然被上訴人間為高中社團
學長、學妹關係,兩人間僅為單純友人關係,依據上訴人所
主張之相約單獨喝酒時間可知,其見面聚會之頻率顯無無逾
越上訴人所稱侵害配偶權之任何超越一般男女友誼之情。且
自附表可知伊於111年4月13日、同年6月24日飲酒後即返回
住處,至同年9月6日飲酒後,僅伊獨自入住慕居行旅,並無
與王薇雅共同過夜,另自附表對話亦可知11月23日伊並未與
王薇雅共同過夜。是上訴人以其主觀臆測被上訴人間對話紀
錄,實不可採等語,資為置辯。
㈡王薇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
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謝泊泓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卷【下稱本院
卷】第92頁):
㈠、被上訴人2人曾於附表所示時間互相傳送如附表所示IG對話內
容。
㈡、被上訴人2人有於111年4月13日與友人共同飲酒,及於111年6
月24日、9月6日、11月23日共同飲酒。
五、本院之判斷:
本件上訴人主張其與謝泊泓於109年7月10日結婚,謝泊泓與
王薇雅為學長、學妹關係。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2人互傳
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IG對話內容充滿挑逗言詞且互為調情,
另被上訴人2人更有數次如上所示共同飲酒、於酒後分別至
慕居行旅及民眾黨新竹黨部宿舍等處過夜,發展不正當曖昧
、通姦等行為,被上訴人2人前述言語及行為實已侵害上訴
人之配偶權,致上訴人受有極大痛苦,自得請求被上訴人2
人連帶賠償上訴人所受損害等情,然此為謝泊泓所否認,並
以前詞抗辯,故本件所應審究者為:⑴被上訴人2人互為傳送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對話內容,是否逾越朋友間之份際,超出
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⑵被上訴人二人有無於111年
9月6至7日於酒後一同過夜,並發展不正當曖昧、通姦等行
為?⑶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4月13日、111年6月24日、9月6日
、11月23日共同飲酒之行為,是否是否逾越朋友間之份際,
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
二人前述對話及行為侵害其配偶權,認被上訴人二人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是否有據?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自明。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
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
,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55
年度臺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夫妻間基於婚姻關
係而互負有貞操、互守誠實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即民
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謝泊泓否認
前開配偶權存在,而認上訴人並無權利受侵害,即非可採。
然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維護,並非表示夫妻之一方不得享有
各自獨立之社交自由,且於現今人際互動頻繁的社會,配偶
與他人間不論是基於公事或朋友交誼,均可能有所往來接觸
,是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行為雖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惟
仍應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存有逾越朋友份際等一般社交行為
之不正常往來,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達破壞
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之程度者,方足當之。本件上訴人主
張被上訴人2人前述對話內容、行為侵害其配偶權,本應由
上訴人就其前述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上訴人不能舉證
以證實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上訴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
㈡、被上訴人二人互為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對話內容,均未
逾越朋友間之份際,亦未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
:
⑴依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1、13至24及26至28所示之對話內容
,可知被上訴人二人所為前述對話內容,或係相約各次飲酒
或聚餐之時間、地點,或於飲酒後詢問對方是否到家、何時
到家、飲酒後身體狀況,或僅為朋友間互相聊天等情,均無
任何逾越朋友間交往分際之對話內容。
⑵至於被上訴人2人所為如附表編號6之「王(即王薇雅,下同
):搞上人夫?不行會被告」、「謝(即謝泊泓,下同)看
情況決定會不會被告」等語,如附表編號12之「謝:妳還知
道要趕我回家」、「謝:我覺得妳ㄎ一ㄤ的恰到好處」、「王
:不然我自身難保」、「謝:我不會趁人之危」、「謝:如
果妳斷片 我一定叫計程車叫司機丟妳回家」、「王:我沒
有危 你比較危」、「謝:笑死 危在哪」、「謝:差點被妳
帶回家喔」等語,及如附表編號25之「王:乾我又喝到斷片
」、「王:在家裡」、「謝:理性」、「王:發瘋」、「謝
:正在發嗎 哈哈哈哈哈哈」、「王:對」、「謝:我今天
訂個飯店好了 不然宿舍會不會被妳翻掉」、「王:有可能
」、「謝:訂好了 就在喝酒的旁邊」、「謝:妳放心發瘋
瘋起來」等語,可知被上訴人二人前述對話內容雖有部分稍
嫌輕浮,然此至多僅為朋友間之戲謔言詞,並無如配偶或情
人間互為表達愛意、傳送私密圖片及對話等言詞。況被上訴
人二人經多次相約飲酒後,知悉對方於酒後之言行、舉止,
因而互為調侃或挖苦對方可能酒後亂性之對話,誠屬朋友間
之戲謔言詞。另謝泊泓雖於111年11月14日傳送「我今天訂
個飯店好了 不然宿舍會不會被妳翻掉」予王薇雅,然謝泊
泓或許為避免王薇雅於飲酒時聲量過大,如於宿舍內飲酒恐
影響他人,因而建議訂飯店讓王薇雅可暢快飲酒,未必係與
王薇雅相約至飯店休息之意。況被上訴人二人於該日對話後
,並未見面飲酒或更無同赴飯店之舉,此部份亦為上訴人所
不爭執(本院卷第91頁),故綜合被上訴人2人前述對話內
容以觀,尚屬朋友間之日常戲謔或開玩笑之對話,並未超出
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上訴人主張前述對話內容充
滿挑逗言詞或互相調情,恐應係其主觀臆測之詞,是上訴人
以前述對話內容而主張被上訴人2人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
大云云,難認可採。
㈢、上訴人無法證明被上訴人二人於111年9月6至7日曾於酒後一
同過夜之事實:
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9月6日晚間在安慰劑酒吧飲
酒後,曾一同至走路僅需4分鐘之已由謝泊泓預定之慕居行
旅過夜,被上訴人2人結束過夜後係由王薇雅送謝泊泓至路
邊搭計程車返家等情,固據其提出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謝泊
泓於111年9月6日晚間23時57分傳送慕居行旅地址予王薇雅
之IG對話內容截圖及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謝泊泓於111年9月
7日上午8時2分對王薇雅稱「我大概一點半走」、「妳還送
我到路邊搭計程車」等IG對話內容等為證(原審卷第35、19
7頁及第197頁),並有顧客名稱為謝泊泓之慕居行旅住房憑
證在卷可查(原審卷第121頁),然為謝泊泓所否認,並提
出謝泊泓於111年9月7日凌晨2時傳送「我到了」、「妳還好
嗎」等語予王薇雅之IG對話內容截圖及王薇雅於111年9月7
日凌晨3時26分傳送「到家」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各1份為佐
(原審卷第151至153頁)。
⑵經查,上訴人雖以謝泊泓於111年9月7日凌晨2時曾傳送「我
到了」、「妳還好嗎」等語予王薇雅,並於111年9月7日上
午8時2分對王薇雅稱「我大概一點半走」、「妳還送我到路
邊搭計程車」等語,且安慰劑酒吧至慕居行旅走路僅需4分
鐘,而由慕居行旅搭計程車返回謝泊泓之淡水住處路程約30
分鐘,據以認被上訴人2人於飲酒結束確係一同至慕居行旅
休息、過夜,且於111年9月7日凌晨1時30分結束過夜後由王
薇雅送謝泊泓搭乘計程車,謝泊泓再於該日凌晨2時抵達淡
水住處云云。然查,倘若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9月6日飲酒結
束後,有意前往走路僅需4分鐘即可抵達之慕居行旅休息或
過夜乙節屬實,被上訴人2人本可於飲酒後一同前往即可,
謝泊泓無需另傳送慕居行旅地址予王薇雅之理。況被上訴人
2人若酒後曾至慕居行旅過夜或休息,並由王薇雅送謝泊泓
至路邊搭乘計程車返家乙情無訛,被上訴人2人理應知悉其
等係何時離開慕居行旅,然王薇雅於111年9月7日上午8時2
分卻先向謝泊泓詢問「你昨天提早走嗎」,謝泊泓則向王薇
雅回稱「對,我大概一點半走」,另觀諸謝泊泓所提出之LI
NE對話內容截圖(原審卷第151至153頁),王薇雅亦曾向謝
泊泓詢問「飯店有白住嗎」,足認王薇雅雖知悉謝泊泓於酒
後曾至慕居行旅住宿,但就謝泊泓何時離開慕居行旅乙節卻
完全不知情,可徵其並無與謝泊泓一同至慕居行旅過夜、休
息,故依前述對話內容尚無從認定被上訴人二人有至慕居行
旅過夜、休息之事實
⑶再經上訴人聲請函詢慕居行旅當日謝泊泓訂房及入住情形,
慕居行旅亦函覆:慕居行旅僅有雙人房型和四人房型兩種房
型,住房憑證上註記成人2乃系統自動設定,即該房型居住
上限為2人的意思,並非表示當日是2人入住,住房憑證之旅
客資訊欄僅記載1名客戶資料,表示是1名客戶入住,實際入
住時間及退房時間因時間過久已無法提供等語,有慕居行旅
回函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6、110頁),益
徵被上訴人2人並無一同至慕居行旅過夜、休息。上訴人此
部分主張,實屬無稽。
㈣、上訴人無法證明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11月23日於被上訴人謝
泊泓新竹宿舍內飲酒至深夜之事實
上訴人雖另以謝泊泓於111年11月18日(按當日為星期五)
曾對王薇雅稱「下禮拜三(按即111年11月23日)要來玩嗎
?」,王薇雅則回稱「好啊 哈哈」等語(附表編號18),
而主張被上訴人二人於111年11月23至24日曾在民眾黨新竹
黨部宿舍一同飲酒至凌晨3點等節。然查:謝泊泓固不否認1
11年11月23日有與王薇雅見面、喝酒之事實,然表示係在營
業酒吧內喝酒前述對話僅係被上訴人二人相約何時見面,而
上訴人所提之上述對話內容,並未言及被上訴人2人飲酒地
點。且依謝泊泓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原審卷第159
頁),王薇雅於111年11月24日凌晨3時38分尚曾對謝泊泓稱
「回家小心」,謝泊泓亦隨即回稱「我在旁邊萊爾富買熱阿
華田」,王薇雅於同日凌晨5時13分亦傳送「上車了」予謝
泊泓,可知被上訴人二人於111年11月23至24日雖曾一起飲
酒後,然應於飲酒結束後各自返家,王薇雅始會向謝泊泓稱
「回家小心」、「(我)上車了」等語,故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2人於111年11月23日於被上訴人謝泊泓新竹宿舍內飲酒
至深夜之事實乙節,並非可信。
㈤、至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4月13日、111年6月24日
、9月6日、11月23日均相約飲酒,顯有頻繁相約飲酒之侵害
配偶權之情事云云。然被上訴人2人斯時為工作同事,工作
後相約聚餐飲酒、交際應酬,以促進人際關係及團隊合作,
乃正常之社交活動,在無其他證據顯示被上訴人間有其他過
度親密行為之佐證下,尚難認非屬朋友間之日常交往行為,
而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上訴人以前述對話內
容而主張被上訴人2人頻繁相約飲酒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
大云云,難認可採。
㈥、綜上,被上訴人2人互為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對話內容及
相約飲酒之行為,經核並無逾越朋友間之份際,或超出社會
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且上訴人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2
人於111年9月6至7日於酒後有一同過夜,及於111年11月23
日於謝泊泓新竹宿舍內飲酒之事實,更遑論被上訴人2人有
發展如上訴人所主張之不正當曖昧或通姦之行為,是其主張
被上訴人2人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請求被上訴人2人連
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當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000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余盈鋒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被告(即被上訴人)二人IG對話內容 1 111年4月9日 12點45分 謝:妳下禮拜哪天有空? 王:三四五 謝:好 謝:等我消息 謝:哈 王:好哈哈哈 2 111年4月9日 21點04分 謝:http://m.facebook.com/zenfooood/ 謝:禮拜三晚上七點 王:好 3 111年4月11日 13點14分 謝:安安 改晚上六點半集合~ 王:好 4 111年4月13日 18點06分 謝:待會見 王:剛開完會 王:大家還死不下班 謝:哈哈哈哈社畜精神 王:老闆也還在 謝:老闆安捏母湯喔 趕快去跑攤 王:準備閃 謝:妳怎麼來?捷運嗎 王:騎車 路上了 謝:帥喔 等妳 王:我到了 你在裡面嗎 謝:謝先生訂位 0955 謝:我在裡面了 5 111年4月13日 20點17分 謝:下次再找妳喝 哈 王:好哈哈哈 我已經到家 王:那你酒量算好嗎 謝:我半路 謝:我喔還可以啦 但應該就一般人 謝:不過還是可以回家的哈哈哈 謝:下次找間居酒屋 喝清酒好了 只是想喝喝看而已 王:哈哈好 說不定我比你爛 謝:不會 下次見真章 哈哈哈哈 謝:妳啥時生日 謝:0905嗎 那下次至少約在這個日子之前 王:哈哈哈為什麼 王:那你什麼時候生日 謝:有一個明確的約定期限 謝:0223 下次換妳找店哈 王:好哈哈哈哈 6 111年4月26日 22點45分 謝:不用上了 王:幫我請假 謝:哈哈哈哈哈哈 鐘董表示:在你家? 王:直接誤會 哈哈哈 王:搞上人夫?不行會被告 謝:看情況決定會不會被告 7 111年6月14日 22點51分 謝:下禮拜喝? 王:要去哪哈哈 謝:上次說A 還是妳有想開發的新店 王:哈哈可以啊 王:我目前也想不到別的 謝:那就路邊攤+A 謝:哈 謝:禮拜三晚上? 王:啊我那天聚餐 王:其他天可以 謝:好那我想一下 謝:哈 8 111年6月15日 11點52分 謝:禮拜五6/24 9 111年6月15日 00點56分 王:可以~ 謝:NICE隔天不用上班 讚 王:好哈哈哈 王:要訂幾點 謝:八點好了 吃完你的路邊攤口袋名單再去買醉 王:什麼路邊攤口袋名單 謝:妳上次說的 還是直接去那邊吃就好 哈哈哈哈 王:幹我失憶 王:我有說在哪裡嗎 謝:忘記 好像就是A附近 謝:不然我來找一下 哈哈哈哈 王:好哈哈哈 王:我完全沒印象 謝:笑爛 10 111年6月19日 謝:我們是這家沒錯吧(A Train Leads The Way To Jazz照片) 王:對~(蘭芳麵食館照片) 謝:找到我們的晚餐了 哈哈哈 王:好哈哈哈 王:訂好了哈哈 王:那要怎麼約 謝:七點十五晚餐地方見 吃完過去差不多吧點惹 王:好 11 111年6月24日 17點16分 謝:今晚喝爆 王:甚至還沒吃東西哈哈 謝:妳還沒吃午餐喔 謝:那妳等等先吃飽啊 王:對啊 王:中午沒胃口 謝:今天會加班嗎? 王:加一下 謝:好啊 謝:到時候看狀況 哈 還是暫定19:15吃面 王:沒錯 王:你到哪裡了 王:我到蘭芳了 謝:哇哇 謝:我差一個路口 謝:哈哈哈哈 謝:你先進去點好了 謝:結果妳超快 王:豪~ 王:人到才可以進去 謝:我快到了 謝:老闆好嚴格 王:哈哈哈 12 111年6月25日 00點04分 王:有搭到捷運嗎 謝:下一站關渡 謝:我睡著了哈哈哈哈 謝:現在大概剩八分 王:捷運站睡著喔哈哈 王:我從龍山寺走回家 滿頭大汗 謝:哇真假 安全回家就好 謝:流一身汗 都醒酒了吧 王:還沒 王:快暈倒 謝:我已經恢復正常了 謝:哈哈哈 王:真好 謝:等等還要騎車回家 謝:還好淡水不會臨檢 王:?! 謝:剛到竹圍 我還沒下捷運哈哈 謝:坐我旁邊的人應該聞到滿身酒味 王:好久 王:所以你已經醒了 謝:對啊 王:那我好爛 王:還在ㄎ一ㄤ 謝:不會啊 謝:妳還知道要趕我回家 謝:我覺得妳ㄎ一ㄤ的恰到好處 王:不然我自身難保 謝:我不會趁人之危 謝:如果妳斷片 我一定叫計程車叫司機丟妳回家 王:我沒有危 你比較危 謝:笑死 危在哪 謝:差點被妳帶回家喔 .... 謝:妳洗澡沒 王:沒 謝:我現在清醒的好high 我等等要打給妳哈哈哈哈(三通語音通話,對方沒接) 謝:睡了哈 13 111年7月9日 19點20分 謝:看起來很爽 王:飛起來 謝:抽起來 王:抽爆 謝:求下次帶飛^_^ .... 14 111年7月26日 00點07分 謝:8/8(一)喝起來 王:為什麼是8/8哈哈 王:你要慶祝父親節嗎? .... 15 111年8月23日 19點07分 謝:這是哪一家啊?請妳喝酒哈哈哈哈 王:coast 王:來啊 謝:妳生日當天有空嗎? 王:朋友請我吃飯 謝:妳那一週還有空嗎? 王:9/6 謝:好 再度A Train嗎 王:no 哈哈 謝:我想想哈哈 王:吧沐或安慰劑 後者沒去過 謝:好誒 安慰劑 王:幾點哈哈 謝:八點? 王:在別的地方先吃嗎 謝:可喔 照上次的模式 哈哈哈哈 王:通化夜市隨便吃吃 謝:讚 王:你訂 王:那天可以拍到你嗎 謝:可以啊 16 111年8月24日 11點02分 謝:安慰劑不能訂位,但他八點開始營業,就直接去了 王:好~ 17 111年8月31日 22點33分 王:這是你的聲音嗎 謝:對啊(王按愛心) 18 111年9月6日 18點15分 王:我會晚一點 謝:好 我們約幾點XDDD 謝:在通化街還捷運站碰面 王:捷運站好了 王:19:30-40 謝:好 .... 19 111年9月6日 23點57分 謝:5樓,No.22號基隆路二段信義區台北市110 謝:慕居 20 111年9月7日 02點00分 謝:我到了 謝:妳還好嗎 .... 21 111年9月7日 08點02分 王:你昨天提早走嗎 謝:對 我大概一點半走 謝:妳還送我到路邊搭計程車 哈哈哈哈哈 王:這麼優秀 謝:超優秀 22 111年9月8日 22點55分 謝:生日週很棒 王:生日月 謝:生日年好了 23 111年9月30日23點05分 謝:下次去台中找妳玩了 王:好啊哈哈 24 111年11月10日14點04分 謝:開始工作了沒啊 王:還沒哈哈 謝:要ㄅ要來新竹玩一下啊 謝:哈哈哈哈哈哈哈 請妳喝酒 王:你在新竹喔 謝:對啊 來工作 只到月底 王:那是不是也要假日哈哈 謝:平日就可以 反而比較好 假日偏忙 王:好哈哈 王:那我去的話要住哪哈哈 謝:我房間 或是我們宿舍裡的其他房間哈哈哈哈 王:還有宿舍!那麼好 王:我11/21那週都可以 謝:我想一下 王:喔喔14也可以 謝:14可以 讚 謝:http://www.instagram.com/bar_approx/ 王:好哈哈哈 王:約晚上嗎 謝:妳想去新竹哪裡嗎?那可以白天去哈 謝:直接開喝也可以 王:吃個晚餐? 謝:好 我來看一下 妳有什麼想吃的嗎 王:跟新竹完全不熟哈哈哈 王:你離鴨肉飯近嗎 謝:新竹市不大 謝:還沒喝之前我都可以開車 哈 王:許二姐或廟口哈哈 王:你選 謝:或是都吃 哈哈哈 王:好啊~那先約個時間? 謝:晚上七點或八點都可以 謝:你要搭火車還高鐵 我再去接妳 王:火車 25 111年11月14日12點53分 王:乾我又喝到斷片 王:在家裡 謝:理性 王:發瘋 謝:正在發嗎 哈哈哈哈哈哈 王:對 謝:我今天訂個飯店好了 不然宿舍會不會被妳翻掉 王:有可能 謝:訂好了 就在喝酒的旁邊 謝:妳放心發瘋 瘋起來 王:我不要 謝:哈哈哈 謝:我是真的訂好了 就看妳狀況 26 111年11月14日16點39分 王:我晚點才去 謝:可以 妳看妳幾點到 再跟我說吃好 王:還是 如果明天你可以嗎? 王:我難得宿醉這麼痛苦 頭超痛離不開床 謝:明天應該不行 哈 那沒關係 之後啦不然妳都快死了 謝:有的是機會 王:對不起 王:乾我超少這樣 謝:三八啊哈哈哈 王:剛剛又吐 27 111年11月14日21點53分 謝:好點沒啊 王:比較好了(謝按愛心) 28 111年11月18日20點09分 謝:下禮拜三要來玩嗎? 王:好啊哈哈 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