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94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94,202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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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郭萬得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併案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
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
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一項所定期
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
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但有前項情形者
,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項、
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公告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債
權人應於112年12月12日及113年1月1日前申報及補報債權,
並於112年11月29日經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將該公告揭示於公
所公告欄(見本院卷一第14、17頁)。本院並以112年11月2
2日士院鳴民司源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函,將上開債
務人開始清算之公告及債權人清冊送達予聲請人,此有上開
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38頁)。債務
人所提債權人清冊並無聲請人債權之記載,聲請人遲至114
年7月22日始申報債權並聲請併案執行,已逾申報債權期間
,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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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