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0號
債 務 人 饒樹人
代 理 人 陳柏舟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下午4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
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
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112年司執消債清字110號 財產所有人:饒樹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第一次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 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錦村 32 439 9分之1 273,000元 2 臺中市 北區 錦村 33 25 9分之1 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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