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110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110,20250808,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0號
債 務 人 饒樹人

代 理 人 陳柏舟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下午4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
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112年司執消債清字110號 財產所有人:饒樹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第一次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 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錦村 32 439 9分之1 273,000元 2 臺中市 北區 錦村 33 25 9分之1 16,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