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鴻欣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小萍
黃寬朗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聰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3萬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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