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02號
原 告 陳寅齊
被 告 徐稚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稚熙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寅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