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6號
SLDM,114,重附民,6,2025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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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蔡金麗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吳奕璇律師
被 告 姚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姚聖一與黃亮雄徐承忠、姜義禎、李明樺
劉康阜陳國書林秉毅童詠富鄒偉翔、楊家豪連帶
應給付原告林蔡金麗新臺幣1億1,6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
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
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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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