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75號
SLDM,114,訴,675,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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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程湘



公設辯護人 王筑威律師
被 告 林侑叡



義務辯護陳宣任律師
被 告 楊晨婷



選任辯護人 古健琳律師
郭緯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8536、9067、9126、9127、12557、12558、12559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837、884、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程湘林侑叡楊晨婷,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玖日起延
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程湘林侑叡楊晨婷(下合稱被告3人)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
被告3人後,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依其等供述及卷內對話紀
錄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林侑叡楊晨婷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
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被告黃程湘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
大。且被告3人所涉前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
為有期徒刑10年之重罪,參以被告黃程湘林侑叡前有屢經
通緝,且均係緝獲歸案之紀錄,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
之進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故有相當理由足認
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林侑叡於偵查中供稱其係靠販
毒維生,從而被告林侑叡楊晨婷多次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衡量公共秩序
之維護、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被告3人人身自由之
保障,而認被告3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於民國114年
6月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現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8月20日訊
問被告3人,並聽取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對於延長
羈押與否之意見,審酌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
依卷內事證,足見其等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
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3人所涉罪名,係
屬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之重罪,若經有罪判決確定,可
預期宣告之刑度非輕,亦有判決確定刑罰執行之問題,參以
被告黃程湘林侑叡前有屢經通緝,且均係緝獲歸案之紀錄
,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3人有逃亡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
罰執行之虞。又被告林侑叡楊晨婷於本件涉案期間多次涉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亦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被告
3人及辯護意旨雖請求具保,及願意接受電子腳鐐監控及增
加報到次數代替羈押等語,然其等羈押原因仍存在,本院衡
以被告3人所涉罪名、刑度、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治安之維護及其等人身自由之保障後,認無
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
羈押,認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裁定
均應自114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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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